(2016)新2325民初179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鑫昌物业服务公司与刘慧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奇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奇台县鑫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慧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325民初1798号原告:奇台县鑫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州奇台县城健康西路法定代表人:于生刚,系该公司经理。被告:刘慧宇,男,汉族,出生日期及其他信息不详,奇台县人,现住奇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奇台县鑫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慧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奇台县鑫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5日以被告无法送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奇台县鑫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慧宇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奇台县鑫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审判员 杨 倩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晓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