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03民初382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09-04
案件名称
张权利与苗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权利,苗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3民初3829号原告张权利,男,汉族,1986年10月2日出生。被告苗勇,男,汉族,1979年2月2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权利与被告苗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向原告张权利催缴诉讼费用,在指定的期间内仍未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鞠洪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