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02刑初27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杨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
案由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102刑初275号公诉机关河北省石��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个体经商。2016年5月11日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被取保候审。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刑诉(2016)2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家庄市长安区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26日9时许,被告人杨某在石家庄市长安区胜利大街昆仑盛阳门鞋城负一层6排6号的“志军门市”销售假冒注册商标“阿迪达斯”(adidas)的运动鞋。在“志军门市”和库房查获假冒注册商标“阿迪达斯”(adidas)的运动鞋共计8420双。经石家庄市涉案物品价格鉴证��心鉴定,查获的运动鞋价值为人民币193720元。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指控被告人杨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杨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26日9时许,被告人杨某在石家庄市长安区胜利大街昆仑盛阳门鞋城负一层6排6号的“志军门市”销售假冒注册商标“阿迪达斯”(adidas)的运动鞋。后公安机关在“志军门市”和库房查获假冒注册商标“阿迪达斯”(adidas)的运动鞋共计8420双。经石家庄市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心鉴定,查获的运动鞋价值为人民币19372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的证言,阿迪达斯体育(中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商标册证,投诉书,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价格鉴定��论书,现场及涉案物品照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信,其他证明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上述证据已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已缴纳五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未缴纳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九十日内缴纳。)二、涉案假冒注册商标“阿迪达斯”(adidas���运动鞋8420双,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李 胤审 判 员 张 潇人民陪审员 张新雷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施义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