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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21执22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王少华与临猗县庙上乡山东庄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扣划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少华,临猗县庙上乡山东庄村民委员会,临猗县庙上乡山东庄村第一居民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1执227号申请执行人:王少华,男,1966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猗县庙上乡山东庄村一组。被执行人:临猗县庙上乡山东庄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隋晓黑,系该村委会主任。被执行人:临猗县庙上乡山东庄村第一居民组。负责人:朱广收,系该居民组组长。(2015)运中民终字第12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少华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临猗县庙上乡山东庄村民委员会在银行的存款58464元依法予以扣划。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樊晓波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 吕 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