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330执118-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王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30执118-3号申请执行人吴某某。被执行人王某某。申请人吴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凤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凤县民初字第0016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申请人于2016年8月2日申请本院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案件款2400元,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执行中,本院于2016年8月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司法公开告知书等法律文书,限被执行人及时履行义务。被执行人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交纳案件款2400元,承担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于2016年8月25日领取全部案件款。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凤县人民法院(2013)凤县民初字第00166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王某某应给付王伊晗2015年7月至2016年6月的抚养费2400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门延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扶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