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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04民初360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09-14

案件名称

莆田市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黄向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莆田市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黄向葵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04民初3606号原告:莆田市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拱辰办延寿中街1786号荔园小区会所。法定代表人:姚友松,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明亮、王茶英,福建凌龙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黄向葵,男,汉族,1972年3月9日,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原告莆田市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向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后,原告莆田市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莆田市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已经和黄向葵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对黄向葵的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莆田市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莆田市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林嘉伟人民陪审员  郑绍平人民陪审员  蔡 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金英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