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02财保8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任作林与刘伟斌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任作林,刘伟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02财保89号申请人:任作林,男,汉族。被申请人:刘伟斌,男,汉族。申请人任作林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刘伟斌名下的鲁A号东风标致牌小型轿车进行扣押(申请保全金额1万元),申请人交纳1万元保证金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刘伟斌名下的鲁A号东风标致牌小型轿车一辆。被申请人在足额交纳保证金后,法院将解除对该车的扣押。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赵 昕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肖云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