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02执1764-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雷小江与宋公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小江,雷琳,雷雪,高正兴,李九娣,宣城市鸿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宋公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02执1764-1号申请执行人:雷小江,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雷琳,女,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雷雪,女,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高正兴,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李九娣,女,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宣城市鸿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法定代表人:孙宏革,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宋公兵,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雷小江、雷琳、雷雪、高正兴、李九娣与被执行人宣城市鸿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宋公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10月10日作出的(2014)宣民一初0381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宣城市鸿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宋公兵未履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雷小江、雷琳、雷雪、高正兴、李九娣于2016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宣城市鸿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宋公兵给付案件受理费8925元,并承担执行费50元。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宣城市鸿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该款本院依法可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宣城市鸿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897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廷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