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82民初760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市支行与周飞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市支行,周飞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382民初760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市支行。住所地邳州市运河镇青年东路**号。负责人王绍德,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俊超,该行职员。委托代理人吴文富,该行职员。被告周飞,居民。案由:信用卡纠纷诉讼请求:1、被告清偿欠款本金14831.50元及利息、滞纳金(利息、滞纳金计算至2016年8月24日分别为2073.85元、862.50元,之后按照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合同的约定计算至清偿之日);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已于2016年8月25日对本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并作出判决如下:被告周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市支行信用卡透支款本金14831.50元及利息、滞纳金(利息、滞纳金计算至2016年8月18日分别为2073.85元、862.50元,之后按照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章程及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6元,由被告周飞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许晴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