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622民初123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陈学文诉被告孙龙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学文,孙龙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622民初1232号原告:陈学文,男,1964年5月17日出生,甘肃省古浪县农民。被告:孙龙河,男,1956年3月24日出生,甘肃省古浪县农民。原告陈学文诉被告孙龙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立案。原告陈学文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学文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学文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育源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春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