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25执366-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孙某与谷城县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某,谷城县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25执366-1号申请执行人孙某。被执行人谷城县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负责人李某。本院在执行孙某与谷城县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被执行人谷城县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因行政机构改革,该单位不能正常履行法定职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斌审判员 谭明志审判员 谌 丽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曹 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