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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02刑初45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杨福祥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福祥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702刑初454号公诉机关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福祥,男,1969年5月1日出生于山东省郓城县,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郓城县运输公司下岗职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3月25日被济南铁路公安处梁山站派出所抓获,于2016年3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菏泽市看守所。辩护人李宜锋、韩军华,山东郓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以菏牡检公刑诉[2016]4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福祥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本院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本院于2016年8月3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碧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福祥及其辩护人李宜锋、韩军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12日凌晨,被告人杨福祥至菏泽市牡丹区沙土镇郭李楼村郭某某家中,欲与郭某某发生性关系。因郭某某不愿意,并打电话告诉在其后院居住的母亲任某。后被害人任某在追赶杨福祥过程中,杨福祥用砖头将任某胸部等处砸伤。经法医鉴定,任某的伤情属轻伤二级。公诉机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提供了被告人杨福祥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任某的陈述,证人李某等人证言,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调解协议书等书证,抓获经过等其他证据材料予以证明。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福祥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福祥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表示认罪,无辩解意见,请求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意见,被告人杨福祥具有坦白、认罪悔罪、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等法定或者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做出缓刑的判决。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12日凌晨,被告人杨福祥至菏泽市牡丹区沙土镇郭李楼村郭某某家中,欲与郭某某发生性关系。因郭某某不愿意,并打电话告诉在其后院居住的母亲任某。后被害人任某在追赶杨福祥过程中,杨福祥用砖头将任某胸部等处砸伤。经法医鉴定,任某的伤情属轻伤二级。另查明,被告人杨福祥与被害人任某就民事部分于2016年6月2日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各种经济损失共计9万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任某的陈述证明,2016年3月12日凌晨,接到女儿郭某的电话说杨福祥过来了,任某即到前院郭某居住的地方,看见杨福祥从墙上跳了出去,便去拦截,被杨福祥用砖头将任某砸伤的事实。2、证人郭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3月12日凌晨,被告人杨福祥到郭某家中,欲与其发生性关系。因郭某不愿意,并打电话告诉在其后院居住的母亲任某。被告人杨福祥听到郭某给其母亲打电话后,便向外跑,被害人任某在追赶杨福祥过程中,杨福祥用砖头将任某多处砸伤的事实;3、证人李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3月12日晚,郭某给其打电话说杨福祥喝醉酒去了郭某家,把郭某的母亲打伤的事实。4、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伤检照片证实,被害人任某的损伤属轻伤二级。5、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及其他证明材料。6、和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据等。7、被告人杨福祥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认。上述证据,经控辩双方质证,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福祥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福祥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与被害人民事部分已经自行达成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对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杨福祥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考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对其可依法宣告缓刑。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解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福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董 莉审 判 员  陈 凯人民陪审员  孔保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永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