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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11民初325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厦门市安吉利家物业有限公司与张子健、丘碧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市安吉利家物业有限公司,张子健,丘碧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11民初3250号原告:厦门市安吉利家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杏林文达路八号之一2楼。法定代表人:王志强,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榕华,女,1984年出生,住福建省诏安县,系公司员工。被告:张子健,男,1971年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被告:丘碧春,女,1976年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市安吉利家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子健、丘碧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市安吉利家物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于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市安吉利家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厦门市安吉利家物业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韩德坤特邀调解员曾志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陈 凉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