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22民初196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江苏帅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肖克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帅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肖克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22民初1967号原告:江苏帅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湖塘古方路292号。法定代表人:刘河。委托代理人:汪俊,安徽宣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克红,女,住安徽省广德县。原告江苏帅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肖克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不能送达被告,经本院向原告询问,原告仍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视为被告诉讼主体不明确,故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江苏帅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汪旭东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傅 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