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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02执25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李雷生诉被执行人陆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雷生,陆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02执258号申请执行人李雷生,男,汉族,住齐市建华区。被执行人陆璐,男,汉族,住齐市龙沙区。申请执行人李雷生诉被执行人陆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2015)龙民初字第10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陆璐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没有发现存款等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陆璐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黑0202执25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解 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立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