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1民初935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XX诉杨瑞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杨瑞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9356号原告XX,男,1977年7月19日出生。被告杨瑞建,男,32岁。本院在审理原告XX与被告杨瑞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XX未按时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 恒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维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