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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1民初935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XX诉杨瑞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杨瑞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9356号原告XX,男,1977年7月19日出生。被告杨瑞建,男,32岁。本院在审理原告XX与被告杨瑞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XX未按时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 恒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维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