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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7民终58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上诉人邢扬因与赵金平健康权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邢扬,赵金萍,褚文平,柳相玉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民终58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邢扬.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金萍。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褚文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柳相玉。上诉人邢扬因与被上诉人赵金萍、褚文平、柳相玉等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临泽县人民法院(2016)甘0723民初5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查,上诉人在预交诉讼费期间,又与被上诉人就健康权一案的赔偿事宜达成了调解意向,现上诉人已将该笔赔偿款领取,自愿放弃原案的执行,故不再上诉。因本案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邢扬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东升审 判 员  李永春代理审判员  任斌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朱芸芳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