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2民特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卓妍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卓妍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722民特8号申请人卓妍,女,2011年3月30日出上蔡县乡300220法定代理人肖新国,男,1952年7月11日出生,住址同上,系申请人之祖父。申请人卓妍要求宣告许菊香失踪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殊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卓妍称:其父亲卓浩然因患病不幸去世,其母亲许菊香经受不住打击造成精神失常,2011年11月从家中走失经多方寻找没有音信,至今下落不明已满两年,其跟祖父肖新国生活,现祖父肖新国年岁已高,且患病,无力承担抚养义务,为使其能够依法享受国家有关政策照顾,故请求宣告其母亲许菊香失踪。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许菊香,女,1985年2月18日出生,汉上××××组乡孟营村8组18204X,系申请人卓××,因患精神病于2011年11月离家出走,申请人卓妍申请宣告许菊香失踪后,本院于2016年5月6日发出寻找许菊香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许菊香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许菊香从家出走之日至今4年零9个月的时间没有音讯,虽经申请人多方寻找,本院发出公告查寻,仍下落不明。卓妍系许菊香之女,现申请宣告许菊香失踪,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许菊香失踪。指定肖新国为失踪人许菊香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梁平良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潘 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