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03民初375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李宏丽诉赵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宏丽,赵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03民初3755号原告:李宏丽,女,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红花岗区。被告:赵凯,男,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汇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宏丽诉被告赵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赵凯下落不明,本案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依法通知原告李宏丽补交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原告未按通知约定时间缴纳。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的,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的,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诉讼费用退还一半。”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受理受理费380.00元,减半收取190.00元,由原告李宏丽承担。审判员 杨茂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赖曙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