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06民初607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与蔡聪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蔡聪达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6民初6076号原告: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金边路观日西一里1号101室。法定代表人:任鹏,该公司事业部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涛,男。被告:蔡聪达。原告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与被告蔡聪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立案。原告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因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予以免交。代理审判员 李林娴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杨丽珍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