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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2802执44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冯道伦与牟联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道伦,牟联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2802执442号申请执行人冯道伦,利川市××退休职工。被执行人牟联志,农民。本院在执行冯道伦与牟联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牟联志外出打工,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利川民初字第001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恢复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树兵审判员  李修贵审判员  王广郊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邹 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