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2802执44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冯道伦与牟联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道伦,牟联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2802执442号申请执行人冯道伦,利川市××退休职工。被执行人牟联志,农民。本院在执行冯道伦与牟联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牟联志外出打工,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利川民初字第001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恢复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树兵审判员 李修贵审判员 王广郊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邹 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