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04刑初27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陈东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东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304刑初276号公诉机关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东,男,1975年4月8日出生于安徽省蚌埠市,无业,住安徽省蚌埠市。被告人陈东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6月26日被固镇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1年10月29日减刑释放;曾因犯诈骗罪于2012年12月5日被蚌埠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被该分局监视居住,2013年7月15日被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曾因犯诈骗罪于2013年3月1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禹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被该分局监视居住,同年10月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与原判决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曾因犯诈骗罪于2014年6月26日被蚌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九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曾因犯盗窃罪、诈骗罪于2014年12月1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八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与原判决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1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与原判决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2015年12月28日,被告人陈东因涉嫌盗窃罪被蚌埠市公安局禹会分局监视居住,2016年6月29日被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经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蚌埠市公安局禹会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蚌埠市第二看守所。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以禹检刑诉(2016)2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东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园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4日,被告人陈东在本市禹会区喜迎门小区东门水果摊上,趁人不备,将被害人蔡某放在钱箱内的现金400余元盗走;2015年11月1日,被告人陈东在本市禹会区张公山路工商银行附近卖童装摊位上,趁人不备,将被害人齐某放在手推车里的红色布包盗走,包内有现金200余元;2015年12月15日,被告人陈东在本市禹会区燕山路某门面房内,趁人不备,将被害人许某甲的一部黑色酷派8720手机、一部白色OPPON1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共计1870元;2015年12月24日,被告人陈东在本市禹会区迎河快捷宾馆前台,趁人不备,将被害人许某乙的一部魅族MX4PRO手机盗走。经鉴定价值920元。2015年12月28日,被告人陈东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东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东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东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期间发现漏罪,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的规定,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陈东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并自愿认罪,且同意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经审理查明:1、2015年9月4日,被告人陈东在本市禹会区喜迎门小区东门水果摊上,趁人不备,将被害人蔡某放在钱箱内的现金400余元盗走;2、2015年11月1日,被告人陈东在本市禹会区张公山路工商银行附近卖童装摊位上,趁人不备,将被害人齐某放在手推车里的红色布包盗走,包内有现金200余元;3、2015年12月15日,被告人陈东在本市禹会区燕山路某门面房内,趁人不备,将被害人许某甲的一部黑色酷派8720手机、一部白色OPPON1手机盗走。同年12月30日,经蚌埠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酷派8720手机价值460元、OPPON1手机价值1410元;4、2015年12月24日,被告人陈东在本市禹会区迎河快捷宾馆前台,趁人不备,将被害人许某乙的一部魅族MX4PRO手机盗走。同年12月30日,经蚌埠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920元。2015年12月28日,被告人陈东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另查明:被告人陈东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1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与原判决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同年4月14日,被告人陈东由蚌埠市公安局禹会分局执行逮捕。同年6月29日,被告人陈东被侦查人员从监狱带回,同日被该分局刑事拘留。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户籍证明,归案经过,(2015)禹刑初字第00117号刑事判决书及(2015)禹刑初字第00388号刑事判决书,鉴定聘请书、蚌价证鉴(2015)401号鉴定结论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被害人蔡某、齐某、许某甲、许某乙陈述,被告人陈东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以支持。被告人陈东主动投案,且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东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东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依法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一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与前罪所判决的有期徒刑十二年九个月,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并处,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四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4日起至2029年5月1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殷凌云代理审判员 常 玲人民陪审员 倪永胜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吴梦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第二百一十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