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922执恢23之二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李列刚与余明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列刚,余明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922执恢23之二号申请执行人李列刚(曾用名李烈刚),男。被执行人余明云(曾用名余明霞),女。申请执行人李列刚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3)石民初字第16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的法律文书给付欠款5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一)项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2003)石民初字第16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执行长 焦 军执行员 王小兵执行员 刘 敦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常壮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