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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502执89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葛芝与姜志刚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锡林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芝,姜志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502执89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葛芝,女,汉族,1958年2月13日出生,现住锡林浩特市。委托代理人麻国慧,女,汉族,1980年10月29日出生,现住赤峰市。被执行人姜志刚,男,汉族,1980年1月28日出生,现住锡林浩特市。委托代理人王冬梅,女,系姜志刚妻子。本院在执行葛芝与姜志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葛芝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现双方当事人已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25民终15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金利军审判员  包文胜审判员  齐 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谢 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