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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25民初247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刘海峰与潍坊荣鑫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海峰,潍坊荣鑫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25民初2476号原告刘海峰。被告潍坊荣鑫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昌乐县朱刘街道(昌乐山水水泥有限公司东侧)。法定代表人刘效峦,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海峰诉被告潍坊荣鑫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93677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潍坊鑫威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自愿为原告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存款93677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物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梁伟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尹 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