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03执30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罗宗林与福建省微鲜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宗林,福建省微鲜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03执306号申请执行人罗宗林,男,汉族,1988年10月6日出生,住福建省闽清县。被执行人福建省微鲜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福州市台江区。法定代表人陈明。申请执行人罗宗林与被执行人福建省微鲜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台民初字第24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判决规定,一、被告福建省微鲜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给原告罗宗林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4000元。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福建省微鲜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福建省微鲜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能按判决书履行,申请执行人罗宗林于2016年3月1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向银行、福建省工商局、福州市房屋登记中心、福州市车辆管理所等查询,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于2016年3月31日将被执行人福建省微鲜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或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台民初字第24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黄旭东执行员 钱苏闽执行员 陈维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俊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