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403执4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魏永艳与侯艳红、付海涛、辽源市中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永艳,侯艳红,付海涛,辽源市中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403执40号申请执行人魏永艳,女,住辽源市。被执行人侯艳红,女,住辽源市。被执行人付海涛,男。被执行人辽源市中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魏永艳与被执行人侯艳红、付海涛、辽源市中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魏永艳于2016年3月17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辽西民初字第59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现已进入到执行程序。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付海涛名下的位于东辽县的房屋,现以上房屋正在另案评估拍卖中。经查三被执行人均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可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2015)辽西民初字第59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贾国栋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 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