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403民督9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辽源市西安区阳光供热处对XXX申请支付令
法院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辽源市西安区阳光供热处,XXX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6)吉0403民督92号申请人:辽源市西安区阳光供热处。法定代表人:李晓轩,该供热处经理。申请人委托代理人:丁晓东,该供热处职员。被申请人:XXX,辽源市。申请人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称,因被申请人拖欠供热费,要求被申请人XXX给付供热费7072.30元及截止到2016年8月22日的违约金116.30元,增高费2121.70元,总计:9310.3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XXX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辽源市西安区阳光供热处9310.30元。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被申请人XXX承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仁国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姚 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