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5行初14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白秀芹与重庆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秀芹,重庆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渝05行初149号原告白秀芹,女,1977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被告重庆市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人民路***号。法定代表人黄奇帆,市长。委托代理人张羽,该单位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李廷刚,该单位工作人员。原告白秀芹不服被告重庆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2日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和范光亮等人分别向市政府申请复议,要求责令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限期确认村民小组为适格的基层人民政府,市政府对原告和范光亮等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分别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原告和范光亮等人对此均提起了行政诉讼。对范光亮提起诉讼的(2016)渝05行初109号案件,本院审理后认为范光亮提起的诉讼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裁定驳回了范光亮的起诉。本案原告提起的行政诉讼同样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依法应当裁定驳回其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白秀芹的起诉。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曾 平审 判 员 封 莎代理审判员 何小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赖晓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