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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执字第0078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王雪祥与王兴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兴伟,王雪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00781号申请执行人:王兴伟,男,1970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被执行人:王雪祥,男,196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2014)东民一初字第0064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0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雪祥在相关金融机构的存款48346元。本裁定自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叶宏开代理审判员  王 农代理审判员  叶光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洪照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