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执字第0078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王雪祥与王兴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兴伟,王雪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00781号申请执行人:王兴伟,男,1970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被执行人:王雪祥,男,196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2014)东民一初字第0064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0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雪祥在相关金融机构的存款48346元。本裁定自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叶宏开代理审判员 王 农代理审判员 叶光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洪照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