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924执恢3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赵彩军、张绍琴等与范映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彩军,张绍琴,范映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924执恢39号申请人赵彩军,农民。申请人张绍琴,农民。被执行人范映军,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赵彩军、张绍琴申请执行其与被执行人范映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范映军于2016年8月17日前履行完了赔偿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法院(2012)宾民初字第62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廷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建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