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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2刑更字第146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08-31

案件名称

(2016)粤52刑更字第1462号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揭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叶广波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52刑更字第1462号罪犯叶广波,男,1972年8月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东莞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揭阳监狱服刑。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15日作出(2013)惠中法刑二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叶广波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28年1月14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揭阳监狱因罪犯叶广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叶广波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截止2016年4月20日,共获嘉奖20次;2015年3月、2015年10月、2016年3月获得监狱表扬。本次自觉履行缴纳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叶广波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叶广波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27年1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洁东审判员  陈树城审判员  林晓容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妙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