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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7执195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2016)粤0607执1953号佛山市三水区交通运输和城市管理局与缪竞忠其他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三水区交通运输和城市管理局,缪竞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7执195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佛山市三水区交通运输和城市管理局,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法定代表人曾阳春。被执行人缪竞忠,男,汉族,住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1791。佛山市三水区交通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对缪竞忠行政处罚一案,该局作出的三管案(中)【2015】3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缪竞忠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申请审查后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执行。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缪竞忠未自动履行案件义务。本院经向银行、车管、国土、住建、工商等部门调查,查明被执行人缪竞忠名下有车牌号为粤Y×××××的车辆及位于佛山市南海区小塘镇狮岭村桥头村民小组的土地使用权[证号:集用(2004)080057]。2016年7月28日,本院对上述车辆及土地使用权实施登记查封。由于上述车辆现下落不明,且土地使用权性质为辖区外的村集体土地,处置程序复杂,本院暂不对上述财产采取进一步执行措施。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及拟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在限期内未提出异议。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缪竞忠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佛山市三水区交通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在知悉本案执行情况及本院拟终结本次执行后未提出异议,本院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7执195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志君代理审判员  陈伟潮代理审判员  陈艳斌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淑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