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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22民初447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08-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游县支行与林玉站、黄玉池、黄素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游县支行,林玉站,黄玉池,黄素叶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22民初447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游县支行,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鲤城街道洪桥社区825大街788号。主要负责人吴罡,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清仙,男,该行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纪红,女,该行职员。被告:林玉站,女,1960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被告:黄玉池,男,195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被告:黄素叶,女,196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游县支行与被告林玉站、黄玉池、黄素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游县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游县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颜 洁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丽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