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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2刑更字第142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08-31

案件名称

(2016)粤52刑更字第1421号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揭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汤耀东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52刑更字第1421号罪犯汤耀东,男,1987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市,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揭阳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31日作出(2010)增法刑初字第5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汤耀东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一万四千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0年12月1日作出(2010)穗中法刑二终字第626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汤耀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4年9月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18年8月21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揭阳监狱因罪犯汤耀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汤耀东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截止2016年4月20日,共获嘉奖22次;2014年12月、2015年6月、12月获得监狱表扬;2016年1月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本次自觉履行缴纳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汤耀东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汤耀东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17年8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洁东审判员  陈树城审判员  林晓容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妙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