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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5财保14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孔莉与姚波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孔莉,姚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5财保149号申请人:孔莉,女,197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被申请人:姚波,男,1974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申请人孔莉与被申请人姚波申请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项江鸿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姚波价值20万元的财产,申请人孔莉向本院提供其所有的房屋一套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孔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姚波具有所有权的房屋一套;二、查封申请人孔莉所有的房屋一套。以上不动产查封期限2年。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孔莉负担(诉讼中,申请人孔莉可以将该保全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晓哿审 判 员  刘晓波人民陪审员  游 斌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