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1123执849-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黄石鑫辉实业有限公司与罗田金罗建材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裁定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石鑫辉实业有限公司,罗田金罗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123执849-2号申请执行人黄石鑫辉实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罗田金罗建材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黄石鑫辉实业有限公司与罗田金罗建材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裁定一案中,依法于2016年8月25日冻结被执行人罗田金罗建材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田支行账号为42001676508053001925的账户存款1100000元。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黄石鑫辉实业有限公司申请保全的事项已全部实施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1123民初1213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建平审判员  程忠明审判员  李磊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