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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82执恢4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福州开发区恒源通贸易有限公司与郑建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州开发区恒源通贸易有限公司,郑建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82执恢43号申请执行人福州开发区恒源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马尾区君竹路148号三层323室。被执行人郑建辉,男,1973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州开发区恒源通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郑建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福州开发区恒源通贸易有限公司以与被执行人郑建辉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郑建辉并已全部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乐市人民法院(2015)榕民终字第1431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阮莎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