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822执56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桦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郭振清金融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桦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郭振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822执562号申请执行人桦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所在地址:桦南县新兴路与前进路交叉口。法定代表人:崔文铭,男,职务理事长。被执行人郭振清,男。申请执行人桦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桦南县人民法院(2015)桦商初字第201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郭振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给付执行款为5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532元,公告费500,均未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庆才代理审判员 白会民人民陪审员 张晓冬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梦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