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4民初271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4民初2711号原告:王某某。被告:吴某某。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范立会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杜 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