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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4民初271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4民初2711号原告:王某某。被告:吴某某。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范立会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杜 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