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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民初1164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小坤量贩式KTV著作权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小坤量贩式KTV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11640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邹建华,职务总干事。委托代理人张旺、朱睿,山东诚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小坤量贩式KTV,地址青岛市黄岛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被告小坤量贩式KTV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查询,被告主体不存在。本院认为,当事人起诉应该符合法律的规定,本案原告起诉的被告主体不存在,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保全费120元,原告已预交,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红松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