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民辖终54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张扬与西安浩华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西安浩华置业有限公司,张扬
案由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民辖终5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浩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太华北路与凤城五路十字向东300米处香颂国际城售楼部。法定代表人李蔚义,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扬。上诉人西安浩华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扬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6)陕0104民初222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西安浩华置业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诉请为退还房款而不是交付不动产,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标的为交付不动产,合同履行地点在不动产所在地西安市未央区,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上诉人住所地为西安市雁塔区高新路高新商务,因此本案应当由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案件移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涉案合同未约定合同履行地。被上诉人在原审时主要诉请为:确认原、被告签订的《香颂国际城【团购】认购协议书》无效,返还原告认购定金198656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根据法律规定,请求确认合同效力的诉讼,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地有约定的,可以按照约定的履行地来确定管辖法院;对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只能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经查,被告住所地位于西安市未央区太华北路与凤城五路十字向东300米处香颂国际城售楼部,属西安市未央区辖区,故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予以驳回,原审裁定并无不当,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彩玲审 判 员 程 冬代理审判员 孙叶花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