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3执12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吉木萨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吉木萨尔县山绿园设施农业专业合作社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木萨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吉木萨尔县山绿园设施农业专业合作社,吉木萨尔县金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岳喜,马生强,赵玉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3执125号申请执行人:吉木萨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吉木萨尔县文化西路19号,组织机构代码:71079038-5。法定代表人:赵新,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新龙,系吉木萨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员。被执行人:吉木萨尔县山绿园设��农业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吉木萨尔县大有乡镇渭户九分村文化室,组织机构代码:55243962-8。法定代表人:苏应全,该合作社经理。被执行人:吉木萨尔县金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木萨尔县文明西路18号,组织机构代码:69782831-7。法定代表人:赵新山,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岳喜,男,1968年10月2日出生,现住吉木萨尔县。被执行人:马生强,男,1970年12月17日出生,现住吉木萨尔县。被执行人:赵玉刚,男,1974年5月20日出生,现住吉木萨尔县。吉木萨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吉木萨尔县山绿园设施农业专业合作社、吉木萨尔���金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岳喜、马生强、赵玉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昌中民二初字第1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吉木萨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标的3722312.17元(不含逾期利息),已执行915241.55元,未执行标的2807070.62元。在执行中,申请人于2016年8月12日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昌中民二初字第15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执行剩余的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险峰代理审判员 郑 霞代理审判员 王 磊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凤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