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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82民初381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丛忠海与张新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丛忠海,张新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82民初3814号原告丛忠海。被告张新安。原告丛忠海诉被告张新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完结。原告丛忠海诉称,被告于2014年9月27日向原告借款2万元,其为原告出具借条,并约定了付款时间。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拖付至今。为此,原告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丛忠海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该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跃龙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樊丽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