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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82民督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申请人福鼎恒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叶雪琴申请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福鼎恒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叶雪琴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982民督2号申请人:福鼎恒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鼎市桐城潮音岛小区山水名都会所二层。法定代表人苏忠宣,总经理。被申请人:叶雪琴,女,1972年06月09日出生,汉族,住福鼎市桐城街道。申请人福鼎恒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叶雪琴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立案后,于2016年8月8日发出(2016)闽0982民督2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叶雪琴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叶雪琴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异议,认为申请人收费不合理,且物业部门未尽到管理义务,拒绝交纳物业管理费,本院认为其异议成立,依法应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6)闽0982民督2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费16元,由申请人福鼎恒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许海燕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莹莹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七条第﹤三﹥款经形式审查,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异议成立,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本解释规定的不予受理申请情形的;本解释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情形的;本解释规定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情形的;人民法院对是否符合发出支付令条件产生合理怀疑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