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04执124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王志峰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04执1249号被执行人王志峰。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6)黑0604刑初140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按照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向其支付欠款1万。本院到被执行人的居住地调查了解,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6)黑0604刑初140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时,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贵群审 判 员 于胜军代理审判员 陈 恒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谷云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