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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11民初289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韩秀文与韩蓓蓓、赵家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秀文,韩蓓蓓,赵家伟,房登峰,张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11民初2892号原告韩秀文,淮安市被单厂退休职工。委托代理房登峰、张欧,淮安市清浦区和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韩蓓蓓,无业。被告赵家伟,淮安市健勇设计有限公司职工。原告韩秀文诉被告韩蓓蓓、赵家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韩秀文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秀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严 欢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彦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