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02执15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7-04-14
案件名称
四平市红嘴融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四平市嘉德商场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苏海、高静远、王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平市红嘴融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四平市嘉德商场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苏海,高静远,王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302执151号申请执行人四平市红嘴融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四平市嘉德商场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苏海,男,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被执行人高静远,女,住吉林省梅河口市。被执行人王博,男,住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申请执行人四平市红嘴融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平市嘉德商场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苏海、被执行人高静远、被执行人王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的(2016)吉0302民初26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期间,因申请执行人没有提供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尚未调查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6)吉0302民初26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恢复原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邵丽艳执行员 李宗芳执行员 董少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媛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