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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81民初469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原告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汝凯、高金红、杨新沂、张文化、陈都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汝凯,高金红,杨新沂,张文化,陈都开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81民初4690号原告: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钟吾路163号。法定代表人:王良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安平,男,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广铎,男,该公司员工。被告:杨汝凯。被告:高金红。被告:杨新沂。被告:张文化。被告:陈都开。原告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汝凯、高金红、杨新沂、张文化、陈都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立案。原告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128元,减半收取计1064元,由原告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付)。审判员  乔文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子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