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902执42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巴中市巴州区恒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巴中市金杨置业有限公司、巴中市金华建筑有限公司、蒲宇、方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巴中市巴州区恒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巴中市金杨置业有限公司,巴中市金华建筑有限公司,蒲宇,方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902执425号申请执行人巴中市巴州区恒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黎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巴中市金杨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金节,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巴中市金华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金节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蒲宇,男,生于1985年1月,汉族,大学文化,职工,住巴中市巴州区西华衔。被执行人方琼,女,生于1987年11月,汉族,大学文化,教师,住巴中市巴州区西华衔。申请人巴中市巴州区恒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巴中市金杨置业有限公司、巴中市金华建筑有限公司、蒲宇、方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巴州民初字第2412号民事调解书,经查被执行人银行、房管、车管无可执行财产,待被执行人有财产立即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巴州民初字第241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巩 麟审判员 董全成审判员 王兆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 强 来自: